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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6/26 15:09:13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全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以分学位委员会主席为组长,院长、书记及主管院长为副组长,分委会成员和教学秘书、学生代表等为组员参加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程序:根据每年研究生院核定的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本细则组织本院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学生本人自主申请,各系初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推荐并公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第四条 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1)奖励对象:基本学制年限内在籍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一年级研究生除外)中表现优异的学生。对研究生参评资格做如下界定:

博生自第二学年起以博士身份参评;

硕博连读生硕士阶段以硕士身份参评,升入博士一年级后,即以博士身份参评;

保留学籍、政保、支教等研究生,取得学籍后,以实际在校学习的阶段情况参评;

国家公派出国研究生按在校生参评;

曾获国家奖学金研究生仍可参评,但参评成果(包含上一次参评使用过的认定为SCI或EI刊源但未被正式检索的论文)不得重复使用。

(2)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2万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不得有课程成绩不及格情况,即按照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选定的课程一次性通过考试或考查;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博士研究生须以第一作者、我校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SCI检索的学术论文;

(6)硕士研究生需以第一作者、我校第一署名单位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外文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被SCI或EI检索)上至少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

(7)无增退课情况,学校或学院统一调整的不在此列。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按照申报者个人综合评定分(R)排序,从高到低依次确定。

综合评定分(R)的计算方法按照附件1进行核算。

(1)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各系不分配名额,自由申报,全院名额打通使用。

(2)研究生申报材料的规定:

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国家发明专利、科研获奖)认定截止日期为评奖当年的9月30日。不接受期刊出版时间证明,不接受提前印刷期刊。如某双月刊10月刊,如刊物载有“9月”出版,则按9月份计算,刊物载有“10月”出版或未载明,则按10月份计算。

接受发表日期在评奖当年9月30日之前的在线发表论文。未在9月30日之前在线发表的SCI期刊学术论文,若已取得DOI号、已经确定出版日期、卷、期、页码并可在线查阅,视同已发表。

在SCI或EI期刊的增刊、副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如已被SCI或EI检索,视同正刊发表。如未被SCI或EI检索,视为核心期刊论文。

在SCI或EI全刊检索的期刊正刊上发表的论文,若尚未被SCI或EI检索,评定分按照相应检索级别得分的70%计算。

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上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要求复印封面、目录和学术论文;无论文集的可上交会议组刻发的光盘。

被SCI或EI检索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交正式的检索证明,同时上交复印件一份,检索证明必须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组开会讨论前提交,会后提交视为无效。

国家发明专利必须上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并且证书上必须有申报者本人姓名。

以上所有材料的知识产权必须归属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归属其他单位的属无效材料。

(3)各系审核要求:

各系要对研究生上报的各种材料按照本规定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清退,学生所交实质材料与申报各种表格中所填内容要一致,审查无误后,按分值顺序由系主任签字上报学院;

各系如出现弄虚作假上报材料者,一经发现,对该系进行通报批评。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硕士生第五学期还未通过选题报告者;

博士生第七学期还未通过选题报告、未取得综合考试合格者;

不遵守学校校规校纪且受到处分者;

在攻读学位期间考试作弊或违纪者;

剽窃他人成果或虚报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在校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第七条 我院评审结束后,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期间,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提出申诉,评审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3年9月开始实行,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组负责解释,如有其他未定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组开会讨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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